12.4.4 油罐和液化石油气罐安装就位后,应按本规范第12.3.6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注水沉降。
12.4.5 静设备封几前应清除内部的泥砂和杂物,经检验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封闭。
12.4.6 天然气储气瓶组的安装应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
12.4.7 天然气高压储气井的建造及验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高压气地下储气井》SY/T6535的规定。
12.4.8 加油机、加气机安装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位置和几何尺寸进行复检,对于成排(行)的加油机,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
1mm。
加油机、加气机的附属管线从基础的管线坑引出后,管线坑应用黄沙填满。
安装完毕,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通电,进行整机的试机工作。在初次上电前应再次检查确认下列事项符合要求:
1)电源线巳连接好;
2)管道上各接口已按设计要求连接完毕;
3)管道内污物已消除。
加气枪应进行加气充状泄漏测试,测试压力宜以最大工作压力进行。测试不得少于3次。
5 试机时禁止以水代油(气)试验整机。
12.4.9 压缩机与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规定。
12.4.10 压缩机在空气负荷试运转中,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和记录:
1 润滑油的压力、温度和各部位的供油情况。
2 各级吸、排气的温度和压力。
3 各级进、排水的温度、压力和冷却水的供应情况。
4 各级吸、排气阀的工作应无异常现象。
5 运功部件应无异常响声。
6 连接部位应无漏气、漏油或漏水现象。
7 连接部位应无松动现象。
8 气量调节装置应灵敏。
9 主轴承、滑道、填函等主要摩擦部位的温度。
10 电动机的电流、电压、温升。
11 自动控制装置应灵敏、可靠。
12.4.11 压缩机空气负荷试运转后,应清洗油过滤器并更换润滑油。
12.5 管道工程
12.5.1 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介质管道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规定。
12.5.2 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安装.必须在储罐安装就位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
12.5.3 可燃介质管道焊缝外观应成型良好,宽度以每道盖过坡口2mm为宜,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符台下列要求:
1 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存在。
2 天然气管道焊缝不得有咬肉,其它管道焊缝咬肉深度不应大于0.5mm,连续咬肉长度不应大于100mm,且焊缝两侧咬肉总长不应大于焊缝全长的10%。
3 焊缝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干2mm。
12.5.4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的缺陷等级评定,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 4730的规定,射线透照质量等级不应低于AB级。可燃介质管道焊缝射线检测Ⅱ级合格。
12.5.5 每名焊工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品管道焊接接头,不得低于10%。
2 液化石油气管道焊接接头,不得低于20%。
3 天然气管道焊接接头,应为100%。
4 固定焊的焊接接头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40%,且不少于l个。
12.5.6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抽样检验,若有不合格时,应按该焊工的不合格数加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部检验。不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12.5.7可燃介质管道上流量计孔板上、下游直管的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且此范围内的焊缝内表面应与管道内表面平齐。
12.5.8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管道系统的压力试验应以洁净水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
倍。管道系统采用气压试验时,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压力试验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12.5.9 压力试验过程中若有泄漏,不得带压处理。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压。
12.5.10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试压完毕,应及时拆除临时盲板,并恢复原状。
12.5.11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试压合格后,应用清净水或空气进行冲洗或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安装法兰连接的安全阀、仪表件等,村已焊在管道上的阀门和仪表采取保扩措施。
2 不参与冲洗或吹扫的设备应隔离。
3 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空气流速不得小于20m/s。
4 水冲洗流速不得小于1.5m/s。
12.5.12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采用水冲洗时,应目测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以出、人口水色和透明度一致为合格。
采用空气吹扫时,应在排山口设白色油漆靶检查,以5min内靶上无铁锈及其它杂物颗粒为合格。经冲洗或吹扫合格的管道,应及时恢复原状。
12.5.13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应以最大工作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介质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
12.5.1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33的规定。
12.6 电气仪表施工
12.6.1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盼、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带搭接面应处理后搪锡。并均匀涂抹电力复合脂。
2 二次回路接线应紧密、无松动,采用多股软铜线时,线端应采用相应规格的接线与接线端子相连。
12.6.2 电缆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进入电缆沟和建筑物时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出入电
缆沟和建筑物处的空洞应封闭,保护管口应密封。
2 有防火要求时,在电缆穿过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进行防火和阻燃处理,并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12.6.3 照明施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嗲器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
12.6.4 接地装置的施上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设计文件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敷设。除接地体外,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
2 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地干线相连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12.6.5 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6.6 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盒、接线箱等的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时,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
3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丝扣处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
12.6.7 仪表的安装调试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 352l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经调试校验合格。
2 仪表电线电线敷设及接线以前,应进行导通检查与绝缘试验。
3 内浮筒液面计及浮球液面计采用导向管或其它导向装置时,号向管或导向装置应垂直安装,并应保证导向管内液流畅。
4 安装浮球液位报警器用的法兰与工艺设备之间连接管的长度,应保证浮球能在全量程范围内自由活动。
5 仪表设备外壳、仪表盘(箱)、接线箱等,当其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时,均应作保护接地。
6 电缆的屏蔽单端接地宜在控制室一侧接地(见图12.6.7)。电缆现场端的屏蔽层不得露出保护层外,应与相邻金属体保持绝缘。同一线路屏蔽层应有可靠的电气连续性。
12.7 防腐蚀工程
12.7.1 加油加气站设备和管道的防腐蚀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7.2 已在车间进行防腐蚀处理的设备和管道,应在现场对其防腐层进行电火花检测,如不合格,则应在现场重新进行防腐蚀处理。
12.7.3 当埋地设备和管道采用涂料防腐蚀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淮《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防腐蚀涂料技术规范》SH
3022的规定。当采用其它防腐蚀措施时,应按相应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施工。
12.7.4 当环境温度低于-25、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75%或在雨、雪环境中,未采取可靠措施,不得进行防腐作业。
12.7.5 进行防腐蚀施工时,严禁同时进行可能产生明火或电火花的作业。
12.8 交工文件
12.8.1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工程交工验收。
12.8.2 工程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综合部分:
1)交工技术文件说明;
2)开工报告;
3)工程交工证书;
4)设计变更一览表;
5)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材料复验报告。
2 建筑工程:
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2)地基验槽记录;
3)钢筋检验记录;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砂浆试件试验报告;
6)设备基础允许偏差项目检验记录;
7)设备基础沉降记录;
8)钢结构安装记录;
9)钢结构防火层施工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记录;
11)填方土料及填土压实试验记录;
12)合格焊工登记表;
13)隐蔽工程记录;
14)防腐工积施工检查记录。
3 安装工程:
1)合格焊工登记表;
2)隐蔽工程记录;
3)防腐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4)防腐绝缘层电火花检测报告;
5)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6)静设备安装记录;
7)设备清理、检查、封孔记录;
8)机器安装记录;
9)机器单机运行记录;
10)阀门试压记录;
11)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12)管道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3)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14)管道系统吹扫/冲洗记录;
15)管道系统静电接地记录;
16)电缆敷设和绝缘检查记录;
17)报警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8)接地极、接地电阻、防雷接地安装测定记录;
19)电气照明安装检查记录;
20)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记录;
21)仪表调试与回路试验记录。
4 竣工图。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A.0.1 道路—— 路面边缘。
A.0.2 铁路——铁路中心线。
A.0.3 管道——管子中心线。
A.0.4 储罐——罐外壁。
A.0.5 储气瓶——瓶外壁。
A.0.6 储气井——井管中心。
A.0.7 加油机、加气机—— 中心线。
A.0.8 设备——外缘。
A.0.9 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0.10 埋地电力、通信电缆——电缆中心线。
A.0.11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轴线。
附录B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B.0.1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B.0.2 汽油和液化石油气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 或沟应划为1区。
B.0.3 汽油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3):
1 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以加油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4.5m(3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油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1.5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划为2区。
注: 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B.0.4 油罐车卸汽油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4):
1 油罐车内部的油品表面以上空间划分为0区。
2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5 埋地卧式汽油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5):
1 罐内部油品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 人孔(阀)井内部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 (0.7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
形空间划为1区。
3 距人孔(阀)井外边缘1.5m以内,自地面算起1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2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
区。
B.0.6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6):
1 加气机内部空间划为1区。
2以加气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5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气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划为2区。
B.0.7 理地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7):
1 人孔(阀)井内部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球形中间划为1区。
2 距人孔(阀)井外边缘3m以内,自地面算起2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8 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B.0.8):
1 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2 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距储罐外壁3m范围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防火堤内与防火堤等高的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9 露天或棚内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9):
距释放源壳体外缘半径为3m范围内的空间和距释放源壳体
外缘6m范围内,自地面算起0.6m高的中间划为2区。
B.0.10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泵、法兰、阀门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0):
1 压缩机、泵、法兰、阀门或类似附件的房间内部中间划为1区。
2 有孔、洞或开式墙外,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3m以内与房间等高的空间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R2以内,自地面算起0.6m高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B.0.11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1):
1 加气机壳体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以加气机中心线为中心线,半径为4.5m,高度为自地面向上至加气机顶部以上0.5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B.0.12 室外或棚内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储气井)爆炸危险区域
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2):
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和距储气瓶组壳体(储气井)4.5m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13 天然气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3):
1 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的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有孔、洞或开式墙外,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R以内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14 露天(棚)设置的天然气压缩机组、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4):
距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壳体7.5m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15 存放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5):
1 房间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有孔、洞或开式墙外,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R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附录C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C.0.1 重要公共建筑物。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 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C.0.2 一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 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 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合娱乐场所。
6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物。
9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 高层民用建筑物。
11 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它建筑物。
12 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3 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C.0.3 二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 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 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而积超过1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4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群。
5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其它建筑物。
6 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7 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C.0.3 三类保护物。
防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
注:与上述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上述各类建筑物。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问,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向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倍,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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